繁体版 | English | 日文站 | 加入收藏 | 设为主页
产品搜索:
      
 
售后服务
投诉及报修
客户留言
技术文章
相关标准
检测报告
资料下载
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

时间:2009-05-27 07:52:11
 

核心提示: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答记者问时表示,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,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,符合《刑法》规定,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,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。

视频说明:熊选国在发布会中提到,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冒医药广告的误导和侵害,明星若知假仍代言广告,将被作为共犯处理。

中国网5月26日报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,请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《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有关情况,并答记者问。

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:对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为,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,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。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犯罪,是故意犯罪,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为前提的。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,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,符合《刑法》规定,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,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。

 
相关新闻
·明星若知情仍代言假药 可作为共犯处理
· 高低温交变湿热试验箱的加湿除湿
   技术文章

 
 
 
  免费热线:4000662888
 
砂尘试验/防尘试验标准...
盐雾试验/腐蚀性试验箱...
G150-10霉菌培养试验...
湿热试验箱/恒温恒湿试验标准...
G150-8淋雨试验/防水试验...
G150-8军用设备环境实验方法...
G150-7太阳辐射试验/光照试验...
G150-6温度—高度试验...
温度冲击试验箱/冲击试验标准...
G150-4低温试验...
高温试验箱标准...
G150-2低气压(高度)试验...
 
联系我们 | 关于我们 | 售后服务 | 友情链接 | 网站导航 | 法律声明 | 隐私保护
版权所有 © 上海林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
Copyright(c) Shanghai Linpin Instrument Stock Co., LTD. All Right Reserved.
电话:021-60899999  4000662888      传真:021-34097666    
地址:中国·上海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沪ICP备08003214号
"